最新高级访问学者管理条例
根据《中国科学院高级访问学者管理条例》和我所知识创新工作的需要,设立高级访问学者制度,向自愿来我所进行访问研究的学者提供参加课题研究的机会,促进科技合作与交流。
一、研究所高级访问学者应来自国内外科技专家及出国留学人员。来访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从事科研工作5年以上;
2.国内具有研究员、教授,国外具有助理教授或取得一定学术成就的科技专家。
二、高级访问学者来所工作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1年,确因需要,可申请延长,经所同意后最多不超过2年。最少访问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三、国内的高级访问学者,其人事、工资、行政等关系均在原单位,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出国留学人员来我所访问研究期满后,可通过双向选择决定去留,经双方协商愿意留所继续工作的则按有关规定另行办理入所手续。
四、凡愿来我所做访问研究的,在征得本人单位同意后向我所申请。各课题组根据科研工作的需要,在保证经费的前提下,组织专家小组或通信评审办法对申请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填好《高级访问学者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于每年10月中旬送交人事教育处,由人事教育处提请所高级访问学者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报中国科学院高级访问学者管委会审批。
五、研究所优先保证国家、院级开放实验室、开放站、国家和中国科学院重大重点项目及重大科技开发项目等对访问学者的要求。
六、经中国科学院和研究所批准的高级访问学者的生活补助,国内每人每月3—5千元,国外4—6千元不等。因科研经历不同而有差异,异地高级访问学者的住房由所里安排解决,若访问学者自行解决住宿,每人每月住房补贴800元。对来自国外的访问学者,可提供0.5万元人民币的国际差旅补贴。上述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和国际差旅补贴所需经费,先由课题组支付。研究所将根据高访结束后的绩效评价结果,给予课题组高访期间发生费用0—2/3的支持。
七、所设岗招聘委员会负责高访人员的考核,每年举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具体对应所支持经费的比例为2/3、1/2、1/3和0。
八、高级访问学者在我所工作期间所取得的成果(论文、专著、获奖、专利等)均需以我所为第一产权单位。
九、课题组要与高级访问学者签订《合同书》,明确访问期间的研究方向、预期目标、发表文章等以及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同时加强对高级访问学者访问期间的管理和期满的考核,工作结束时填写《中国科学院高级访问学者情况鉴定表》交所人事教育处审核盖章报中国科学院。
十、对在我所访问期间做出突出成绩的学者,研究所将授予优秀高级访问学者称号,并对其今后来所继续做访问研究优先考虑,提供方便。同时对来访的每位学者,颁发《中国科学院高级访问学者证书》
十一、研究所高级访问学者管理委员会由主管所领导牵头,科技处、人事教育处等部门领导及部分专家组成,管理归口人事教育处。
十二、本条例由人事教育处负责实施和解释